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鄧肇堅中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 電郵
本會會址是香港灣仔愛群道九號聖公會鄧肇堅中學 / tskpta@gmail.com
3. 宗旨
本會宗旨是
a) 增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間之友好關係。
b) 雙方討論共同關心之事宜,協助學校改善設施,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福利。
4. 會員 — 會籍 — 會員權利及義務
4.1 會員類別
a) 本會會員包括名譽會員、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
i) 家長會員
(1) 凡於二零零三年九月或以後就讀本校中一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均為本會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
(2) 凡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之前就讀本校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家長會員,並須每年繳交會費。
(3) 如有重讀或在中一以上級別入學情況,有關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資格,應按該學生重讀或入學時之級別同屆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類別,以決定其應屬 (1)
或 (2) 類別。
(4) 個別家長會員如有若干名子女就讀本校,該會員只須繳付一份會費及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
(5) 不論其會員資格屬 (1) 或 (2) 類別,家長會員一經成為會員後,其會籍一直有效至該會員之所有子女已離開本校,或其會員資格按本章程其他原因終止。
ii) 教師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iii) 名譽會員
常務委員可邀請其他愛護本校人仕成為會員,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b) 任何人士具有超過一項本會會員資格時,其會員類別應按下列順序之首項作為其身份,並享有該類別的權利和義務:
i) 教師會員
ii) 家長會員 [ 4.1 a) i) (1)類別 ]
iii) 家長會員 [ 4.1 a) i) (2)類別 ]
iv) 名譽會員
4.2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享有選舉權_被選權_動議權及表決權。
b) 各會員須遵守會章及依從大會通過之決議。
c) 家長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伍拾元($50),及其後於每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會員大會可按需要每年調整年費一次。
d) 除(c)項列明之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之工作。
e)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f) 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政治宣傳或從事不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5. 組織
5.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之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b)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之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按需要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之常務委員。
d)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之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 召開周年及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須於開會前之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f)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任何議案須有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5.3 常務委員會
a) 常務委員會由二十名委員組成,其中十名為家長會員,十名為教師會員,包括校長及副校長。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法定人數為半數以上。
b) 常務委員會之家長會員,須全部於會員大會選出。
c) 委任當然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當然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委任。校長為當然副主席。
d) 新_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選出以下常務委員:
i) 主席
ii) 副主席
iii) 司庫
iv) 秘書
v) 總務
vi) 聯絡
vii) 編輯
e) 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卸任委員有資格再度當選。
f)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新會員,以填補年中出現之空缺。
g)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邀請會員擔任顧問。
h) 在上述之所有會議中,若雙方之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i) 常務委員會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6. 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之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義務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及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
c)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_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之款項。
d)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之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兩組委員之各一名委員聯合簽署:甲組為主席或副主席,乙組為司庫,而簽名的兩名人仕必須一名為家長會員及一名為教師會員。
e) 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司庫可存管小額流動現金備用。
f) 本會將不舉債,但如有應支而未支之帳項,則由該帳項產生時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
g)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待校方同意,並依照政府規例辦理。
h) 本會財政年度與學年相同,即由九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7. 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之帳目一次,簽署後交由司庫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通過。
8.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之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之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之資產,應按各會員之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